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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法院为何要安检?

发布时间:2017-12-28 15:21:03






    相信进出过法院的小伙伴们都知道,法院设立了安检区,进入法院都需要经过安检,一套程序下来,大概花费3-4分钟时间……可是就这么短短的3-4分钟时间,很多人不理解,认为法院是在刁难大家,不尊重大家,认为完全没必要。“进公安局都不需要安检,更不用说其他机关单位了,为什么偏偏法院要安检?...”

“就是就是,每次去都要检查那么多步骤,又查包又查人,搞的我们好像犯了什么罪一样,这种感觉很不好...”“我高中同学在法院上班,我同学都来门口接我了,我进去还是一样要接受所有检查,都是熟人了,有这必要吗?真是想不通...”

    现实案例来警示

    下面,小编给大家看看通过安检查出来的“战利品”和历年来的反面教材,相信看了以后,大家会对法院安检有新的认识。

    如此多的管制、限制物品带入法院,万一开庭过程中当事人情绪失控,一言不合就动手,那么结局是下面这样的悲惨。。。

    案例一:2015年9月9日,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男子用报纸将刀具包住,混过安检进入审判庭,庭审过程中,因其不满判决,拔出尖刀将4名法官捅伤,两名法官伤势严重,其中一名被刺到心脏,该行凶男子也被抓获。

    案例二:2013年4月19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庭审刚开始,被告突然向原告丢出自制爆炸物,并用水果刀将原告刺倒在地,又在原告身旁引爆另一爆炸物,致原告死亡,被告在逃跑过程中被当场抓获。

    案例三:2010年6月1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内,一名男子持微型冲锋枪闯入法院办公室扫射,当场造成3名法官死亡,3名法官受伤,该男子随后开枪自杀身亡。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发人深省,警钟长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测规则》(法发【2004】1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规定: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看了上面的图片和案例,您还觉得法院的安检没有必要吗?或许您不会携带这些物品进入法院,但是某月某日跟您同一天,某人携带了这些危险物品进入法院欲行凶,这个时候您的人身安全是否也得不到保障了呢?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要求,法院审理案件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冲突明显,极易引发自伤自残、哄闹法庭、暴力抗法以及伤害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官等情况,所以,法院安检不是刁难,其实是在保护您!

    法院安检知识必备

    安检,即安全检查,是指司法警察和安全检查人员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和立案、申诉信访场所,保障参加审判活动人员和参加立案、申诉信访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审判和立案、申诉信访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进入法院,安检是必须的,为了节省您的时间,安检小贴士请您收好了。

    一、证件的查验与登记

    进入法院,您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暂住证、护照等证明您身份的证件,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与登记,身份证识别仪器、智能访客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存储您的信息。

    不得进入审判、立案和申诉信访场所的人员: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1、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2、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3、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4、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5、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

    6、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立案和申诉信访场所安全或妨害法庭、立案和申诉信访秩序的人。

    二、人身检查、随身携带物品检查

    身份登记后,引导员会提示您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X射线检测仪传送带上接受检查,并引导您通过安全检查门,如果在通过安全检查门时出现报警的,人工检查员会请您重新过门检查或者采用人工检查方式进行复检,随身携带的物品通过检查发现有疑点的,人工检查员会用手工方式当面进行开包检查。

    不得带入审判、立案和申诉信访场所的物品: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1、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4、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带入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通讯器材等限制物品;

    5、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6、标语、条幅、传单;

    7、其他可能危害法庭、立案和申诉信访场所安全或妨害法庭、立案和申诉信访秩序的物品。

    违反法院安检和法庭规则,将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测规则》(法发【2004】1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规定: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逊克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寄言:借此,希望大家理解与支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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