逊克县人民法院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加强队伍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强化从严管理,规范考勤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办发[2015]9号),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4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机关工作人民法院考勤办法(试行)》(黑高法[2017]212号)及《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县法院机关政法专项编、公益岗、聘用制人员。挂职、借调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比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日常管理
县法院政工科负责全院的考勤日常管理,联合监察室每月不定期抽查,并对考勤情况定期通报。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本部门人员的考勤管理。
第四条 考勤要求
院机关各类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考勤办法,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旷工。
所有公出、请假人员均需要提前填报请批单,并按照权限逐级审批后,提交政工科备案。同时为避免影响分案、排期、值班、值宿,应告知相关部门。
第五条 扫描签到
(一)院机关各类工作人员实行考勤制度,上、下班应在考勤机上进行扫描签到。早8:30以后扫描为迟到,晚17:00(夏季17:30)以前扫描为早退。
(二)因故不能按时扫描的,应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上班不扫描的视为迟到;下班不扫描的视为早退;全天不扫描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 病假
(一)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执行病假工资。恢复工作后在2个月内又全休的,仍按病假工资待遇执行。
(三)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省机关事业单位事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但本人不上班的,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四)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五)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第七条 事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备案:
1.经院党组批准,参加在职成人学历学位教育,按校方要求集中上课的;
2.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的;
3.其他应当不视为事假的情形。
(二)因事请假连续2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满30个工作日的,须扣发其本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
第八条 婚假
在编干警婚假为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
聘用人员婚假为15天。
第九条 产假
(一)女性工作人员享受产假180天。
(二)节育、绝育、流产均按医院证明给予休假。
(三)女性工作人员哺育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每天准半天(含路途时间)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个婴儿增加一个小时。哺乳时间可在当日分两次使用。
(四)男性工作人员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第十条 探亲假
(一)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在编人员,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试用期人员在试用期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二)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三)未婚干警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四)已婚干警父母在外地的,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
第十一条 年休假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休假。年休假应于当年10月前休完,特殊情况须报院长批准。
(一)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聘用人员年休假5天,在编干警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休年假后,年内又有1-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待遇。
(三)带薪年休假一般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二条 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或者岳父母、公婆死亡,可请丧假,假期3天。
第十三条 假期计算
(一)年休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
(二)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均包含法定假日和公休日,且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十四条 请假审批程序
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履行完毕后方可请假。
(一)公出离开逊克县的,院级领导由院长签批,部门正职由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将公出审批单复印件,报政工科备案。
(二)请病假、事假须按下列情况报批,如院长不在院机关的情况下,应先口头请示后告知政工科,将请假审批手续签字后交政工科:
1.院级领导由院长签批。
2.各部门正职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及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再由院长签批。
3.其他人员请病假、事假的,一天以内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本部门外出登记簿上登记、签批,涉及无法正常扫描的,由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具书面手续并签批。一天以上(含一天)三天以内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签批。三天及以上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签批,再由院长签批。
4、因情况紧急未能正常扫描的,应先口头向有审批权限领导请假并告知政工科,待返回后由具有审批权限领导签批。
(三)工作人员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须按下列情况报批,并报政工科备案:
1.院级领导、各部门正职由院长签批。
2.其他人员由分管院领导签批。
(四)所有请假、公出事由均应在本部门外出登记簿上登记,做为不定期抽查佐证。
(五)5天以上病假的须有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需要住院治疗请长假的,除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外,还需要提交住院病历。
(六)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开始,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每月进行一次走访,并形成书面报告,由走访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报政工科、监察室案。
(七)病、事假期满仍不能上班的应续假,续假手续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五条 旷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谎报请假理由请假的;
(四)无正当理由,早晚均未考勤的;
(五)提交虚假出具的诊断、病历请假的;
(六)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拖延不按时报到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离开工作岗位的。
旷工累计三天以上的,酌情给予纪律处分。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结果运用
(一)结合月通报情况,年度对各人考勤情况进行评估,做为绩效考核“扣分项目”的主要依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做为“评先选优”人选。
1.全年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的;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或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3.全年出现旷工情形的。
(三)政工科将每月通报报监察室备案,对连续多次违反考勤纪律的,由监察室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政工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逊克县人民法院考勤工作和干警请假制度》同时废止。
逊克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