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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程序走完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5-05 09:2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高检会[2017]3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不得以超过申请监督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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