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和事实,公正司法、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严禁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故意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怠于履行职责拖延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二、严禁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生下列行为:
(一)接受宴请和钱物;
(二)借用、索要交通、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
(三)要求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请托办理法官及其亲友私人事务,为谋取个人利益提供便利。
(五)严禁法官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引荐或宴请与案件审理相关的法官,为其打探案情,说情送礼,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干预法官公正办案。
三、严禁法官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指定、介绍或者推荐辩护人、代理人、中介机构。
四、严禁法官向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五、对违反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构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