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逊克法院当庭宣判首起袭警罪案

发布时间:2022-04-28 18:14:19




4月28日,逊克法院依法公开审理逊克县首起袭警罪案。该案由县法院院长彭碧旭主审,县检察院检察长杨鹏出庭支持公诉。县公安和县法院50余名干警参加旁听。本案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深感懊悔,表示认罪认罚。

2022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酒后在逊克县某小区其家中,因琐事与其母亲大吵大闹,其母亲遂向公安机关报警。逊克县建国边境派出所指派多名民警到达现场调查情况。在调查过程中,王某多次冲向其母亲欲进行殴打,被民警伸手阻拦后,王某用手掌突然击打该民警面部,该民警所戴口罩被打开。在民警对王某实施控制欲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在单元楼道里以辱骂、用脚踢踹的方式,阻碍到场民警进行执法工作。

被告人王某被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第5款修改为袭警罪,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不仅对人身造成伤害,更会导致警情处置延误甚至失败,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袭警罪的确定,有效打击了妨害警情处置及危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对于维系社会良好秩序,形成法治的价值导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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