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法官队伍作风建设,根据中央、省、市、县政法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该实施办法如下:
一、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几项制度的意见》(黑办发[ 1996] 19号)报告有关事项。同时领导干部和干警还应报告如下内容:l、案件一方当事人是近亲属或其它属于办案回避范围之内的;2、近亲属经营或参与经营餐饮娱乐行业的;3、近亲属被“两规”或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4、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法院向县政法委报告的主要内容:l、发生干警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3、发生群体性上访案件的;4、领导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影响工作的;5、干警队伍思想混乱、存在严重政治责任事故隐患或已发生重大政治责任事故的;6、违反规定为黑社会势力充当保护伞或参与经营娱乐场所,造成恶劣影响的;7、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二、实行目标考评通报。
进一步细化目标管理责任制,使其更具体、更完善。将干警的德能勤绩,将审判工作、队伍作风、劳动纪律、行政管理、后勤保障、车辆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工作纳入目标考评中,通过打分的形式,对干警予以奖惩。成为我院内部的“小宪法”,从而实现没有不受制度管理的人,没有不受制度管理的事。并进行月考评、月通报,起到激励作用,从而提高干警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采取谈话、告诫的措施。
切实加强对干警的日常管理监督,严格执行行为规范和工作禁令。同时要建立家访制度,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管理,掌握干警的生活和社交情况,对存在的各类问题,各庭科领导要按照责任分工,区别不同情况,及时进行谈话和告诫。即发现队伍中有不良倾向的苗头或干警有轻微违反禁令等违纪行为,需要对该责任人进行教育、提醒,责成其纠正的要进行谈话;经多次批评教育,仍未改正或证实有违法违纪行为,尚不够政纪处分,但需要对当事予以警示的要进行告诫。告诫要由主要领导批准,由政工或纪检组向当事人本人发告诫通知单。实施谈话、告诫要规范程序,建立必要的档案。一年内被谈话二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档次。也不得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应评为不称职,被告诫两次的要进行岗位调整,岗位调整后一年内再次被告诫的,依法予以辞退。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要紧紧抓住信访举报、上级交办、媒体曝光、明察暗访、执法检查、重审改判等环节,及时发现法院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并对违法违纪问题逐人逐案登记造册,依据法官法、公务员管理条例以及政法部门出台的禁令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视情况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开除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并将处理情况及结果报县委政法委。对构成立案的要移交纪检和司法部门查处。对查处不力或该查处不查处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本单位要在年内或一个时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分析排队,找出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查找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