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逊克县人民法院目标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2-08-08 14:37: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管理的目的和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充分调动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圆满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逊克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实施细则》、《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评原则

    1、在审判员或执行员岗位上的,按工作量考核,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或扣分;非审判岗位人员,按照审判岗位人员平均分酌情加减。

    2、以审判工作为重点,突出案件质量考评,奖罚分明。

    3、以法院管理为重点,突出干警业绩、风纪考评,奖罚分明。

    4、考评实行每月计分、每季兑现的方法进行考评,一分相当于人民币1元。

    5、设立特殊贡献奖,对法院管理、建设和审判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给予此奖励。

    第三条  考评机构

    成立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

    主  任:范江涛

    副主任:董宜河、王志宇

    成  员:左朝阳、田广玲、赵炳良、周萍、李桂珍

    办公室设在政工科。

    第四条 考评方式

    1.审判人员、执行员每月的工作量以审监庭评查报表为准。

    2.加分项目由相关部门上报,经考评办公室认定后予以加分。

    3.扣分项目: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情况由立案庭、审监庭按月上报,其它项目由政工科、办公室、研究室按月上报,经考评办公室核实后予以加减分。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基本工作任务(见附表)

    第六条:加分项目

    1、个人获得县、市、省、国家级荣誉的,分别加30分、50分、100分、200分。

    2、集体荣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给每个人分别加50分100分、300分。个人立功的参照此规定。

    3、集体获得县、市、省、国家级荣誉的,给每个人分别加30分、50分、100分、200分。

    4、考评委员会认为个人或集体为法院做出特殊贡献的,经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加分,分值由委员会决定。

    5、学术文章或调研文章刊登在市级、省级、国家级刊物上的,分别加30分、50分、100分。两人以上合写的,平均分配所得分值。

    6、宣传稿件:①刊登在国家级报刊每篇加100分;②刊登在省级报刊每篇50分;③刊登在市级报刊20分。

    7、审监庭负责全院案件质量检查,要严格按照“月审、月结、月评查制度”,认真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每人查阅一起案件记1分。

    8、考评委员会根据审监庭对卷宗查出的问题,对案件承办人进行相应的扣分,同时给检查人加上所扣分值的20%。

    9、业务庭长除了得基础分外,审结(执结)一起案件,按本庭审判员(执行员)记分标准进行加分。

    10、具体负责目标管理的内勤人员每月视完成情况加减分

    11、法警配合业务庭采取一次强制措施,每人加10分(有业务庭长签字的报告),执行特殊任务一次加100分。(由法警队统计)

    12、与其他审判人员配合组庭3次算审结1件案件,每件加5分。(审监庭统计、主管院长签字)

    13、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适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审理案件,案件承办人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1件加2分。

    第七条:普遍适用扣分项目:

    1.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使用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由于故意不使用管理系统,造成工作失误或影响全院工作的,根据情节扣5—20分。

    2.对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含党组织活动、劳动、各种集会、各种文体活动等)一次扣20分。对无故不参加上级党委、中院组织的集体活动一次扣30分。

    3.对参加上级及本级组织的政治、业务知识考试,不及格的,一次扣30分。

    4.对院党组织及综合部门布置的工作没有按时完成的,一次扣20分。

    5.对违纪违法行为,受到通报批评的,停发三个月奖金;受到警告处分的,停发半年奖金;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停发半年奖金;同时按违法违纪人的三分之一、六分之一罚分数相应扣发直接领导、主管领导的目标管理奖。

    6.凡被治安处罚、行政拘留,除给党纪政纪处分,扣责任人100--200分。

    7.违反工作纪律:迟到、早退、间缺的一次扣5分;旷工一天扣20分;工作日中午饮酒发现一次扣15分;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扣10分;不按规定着装,发现一次扣10分;庭审不规范扣10--20分。

    8.对待当事人“冷、横、硬、冲、或解释、调解、化解矛盾工作作的不够,缺乏责任心的,导致当事人上访反映问题的,一次扣责任人20分,情节严重的,扣责任人50分—100分,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9.凡是吃当事人饭的,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责任人200分,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10.索要、收受当事人礼金的,根据情节扣责任人200—500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11.在上级组织的阶段性或专题性工作检查、考核、评比中,个人或集体被通报批评或排名靠后的,视情节扣责任人20—50分。

    12、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本部门应上报的材料,一次扣责任人20分。

    13、不完成法宣、调研任务分别扣除200分,

    14、事假、病假、产假、非单位组织的学习或其它活动期间不享受目标管理奖,时间短的按日扣除。

    15、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超审限、错案、违法违纪给法院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事件,扣发一个年度的目标管理奖,同时,扣发直接领导、主管领导三个月、一个月目标管理奖。

    第八条:业务庭扣分细则(含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审监庭、法庭办、两个法庭):

    1.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一次扣承办人50分;

    2.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的,一次扣承办人50分;

    3.案件被检察机关抗诉,且抗诉理由成立的,最终被改判的,每件扣承办人50分。

    4.审监庭负责全院案件质量的检查工作,如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本庭检查过的卷宗被本院目标管理委员会、上级法院或政法部门检查出问题的,视情节扣责任人2——20分。

    5.审判员、书记员要严格遵守案件排期时间,如无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开庭的,一次扣案件承办人10分。

    6.开庭时,如果审判员无特殊原因,没有按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到法庭开庭(包括迟到),一次扣案件承办人10分。

    7.审判员要严格掌握二次开庭的适用条件,严格执行“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有随意更改开庭日期或故意延长第二次开庭时间的,每次扣承办人5—20分。

    8.违反《逊克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根据情节扣承办人或责任人5—20分。

    9、 各业务庭每月按规定时间上报结案数、向审监庭送交卷宗,审监庭检查没有问题后再将卷宗返回业务庭装订和归档,在每一个环节,如果因案件承办人或内勤的工作拖拉,造成卷宗移交、装订、审查、归档不顺畅的,一次扣直接责任人和庭长各20分。

    10、各业务庭审结案件调撤率达75%以上,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0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10分。

    第九条.立案庭扣分细则

    1.负责立案人员如有私自减、缓、免收诉讼费的,每件扣责任人50分;

    2.立案人员应耐心解答当事人的问题,如因工作态度不好,导致当事人上访的,一次扣责任人10—20分;

    3.立案人员擅离职守,脱岗时间较长,导致当事人立不上案的,一次扣责任人5分;

    4.负责立案、排期的人员立案、排期后,应于当日将案件交由审判业务庭内勤,如拖延按每日扣责任人10分累计,如业务庭内勤无正当理由不来领取的,按每日扣责任人10分累计。

    5.负责立案人员应认真审查各类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如因责任心不强,出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或不属于我院管辖的案件也予以立案,每件扣责任人20分。

    第十条.执行局、法警队扣分细则

    1.错误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当事人上访或被上级查出的,一次扣承办人100分;

    2.擅自超标准或者超范围收取执行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责任人100分;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评估、拍卖而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责任人100分。

    4.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责任人50分。

    5.在执行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责任人50分。

    6.法警在押解工作中,如因责任心不强,导致发生事故的,扣责任人100分。

    第十一条、综合科室扣分细则(含政工、纪检、调研、办公室等)

    1.没有按时完成上级机关及院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一次扣20分;

    2.对上级的文件、通知、要求传达不及时,影响法院工作的,一次扣20分;

    3.由于平时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法院在阶段性或专题性评比中名次排在末位的,每次扣责任人30分;

    4.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失误,给法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扣责任人30--100分;

    5.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物品丢失,损毁的,除按原价赔偿外,每件扣责任人20——50分;

    6.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法院发生安全、车辆等严重事故的,每次扣责任人100--500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于本细则需要修改、补充、增减内容的,首先向考评办公室提出,由考评办公室提交考评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

    注:各部门人员以实际任职岗位为准进行考评

文章出处:逊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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