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法院党建 庭审直播 预决算公开

 

【夯实“两个基础”】法官调解暖人心,抚养纠纷终破冰

发布时间:2024-08-22 09:07:57



  近日,逊克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情回顾

  陈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母亲陈某抚养。期间,陈某曾要求赵某支付孩子学费和生活费,赵某均拒绝,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故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权。

  法官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彩军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核实案件相关情况。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他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对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久争不下,情绪十分激动。陈某认为自己供养女儿不易,赵某作为父亲,未尽到相应的义务,说起来全是怨气;陈某则认为孩子长期跟随母亲生活,与自己的关系逐渐疏远,心里很不是滋味,不愿支付抚养费。张彩军一方面从法理上向赵某释明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站在一个父亲的角度,对赵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学习、生活等多方面进行分析,从而让赵某认识到给付抚养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向陈某陈述了赵某的困难,希望陈某能够理解对方的难处。在张彩军耐心疏导下,赵某逐渐认识到其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陈某也体谅到赵某的不易。最终双方打开心结,在解决纠纷上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寄语

  爱是联系父母和孩子的桥梁,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用心关注、真情付出。在抚养费纠纷、监护权纠纷等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中,首要考虑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在处理抚养费纠纷时,既要做好法律释明,又要注意方式方法,减少离婚及抚养费争议对孩子的情感伤害,通过调解化解抚养费纠纷,更有利于维系亲情,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