逊克法院坚持以“为民高效,简便快捷,调解优先”为工作原则,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强化调解提高效率,设立调解速裁工作组,积极探索推进速裁工作。
一、科学谋划,锐意改革,探索速裁工作方向
逊克县属农业县,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80%以上,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约占各类案件总数的90%,民事案件逐年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人民诉求要求尽快解决与案件程序繁锁的矛盾日益突出。对此,院领导班子经过反复研究,形成变“审判”为“服务”,由“坐堂被动办案”到“主动巡回办案”、从“法官决定程序”到“当事人程序意思自治”的思想,切实转变审判工作理念。于2007年初在立案庭设立由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的速裁组,从而将庭前调解和快速裁决融为一体,调解不成的案件,推行“一步到庭”的模式。近年来,速裁组所处理案件均占年受案总数的50%以上,且均以调解或撤诉结案,平均结案日为3天,每年成功化解诉前案件100件以上,实现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司法要求,在快速化解矛盾、节约审判资源、减少涉法访等方面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二、深入调查,认真研究,明确速裁案件范围
抽调常年工作在审判一线、有着丰富经验的法官组成调研组,采取与当事人约谈、发放调查问卷、征求上级院意见等形式进行深入调研。经过反复论证,确定速裁审理案件的范围,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争议标的额不大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一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争议的借贷和借款案件;二是有工票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三是简单的买卖合同案件;四是简单的赡养、抚养纠纷案件;五是不涉及产权争议的简单相邻权案件;六是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争议、双方同意到庭离婚案件;七是双方当事人同到法院要求调解或及时解决的案件;八是其他适宜速裁巡回审判的案件。
三、依照法律,规范行为,制定速裁工作流程
为了既能体现调解速裁工作及时、高效解决纷争的特点,又能避免法官在调解、速裁过程中的随意性,依据相关法律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速裁工作流程。一是立案庭将符合规定的起诉材料在审查立案时征求起诉一方是否同意调解,如同意则转入速裁组,由速裁组处理,这样将调解前置,部分案件可在立案前予以化解。二是起诉方同意调解后速裁组工作人员用电话、捎口信的简单方式告知另一方,已有人将其诉至法院的材料提交,征求其对案情的意见和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如同意进入调解程序。三是如果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同意调解,则于接到材料后2日内进行调解,如果对案件基本事实有异议,如欠据中的签字不是其所签等,则于3日内立案后转给相应的业务庭。四是双方当事人到庭后,向当事人送达速裁须知和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五是固定调解意见,即时清结则无需立案,不能即时清结的一边办理立案手续,一边调解打印相应的笔录和调解书。六是速裁案件原则上应于速裁当日制作法律文书,当日送达,当日结案。
四、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丰富速裁工作方法
在速裁工作的推进过程中,逐步探索出了“调解前置+当事人诉讼程序适用意思自治+诉讼程序简化+及时结案”的工作模式。一是坚持立案前调解与立案后速裁相结合。即边立边调,借立巧调,将调解前移到立案前,如能在立案前即清则不再立案;立案前不能化解则迅速立案,由速裁组在告知相关权利并征得双方同意后进入庭审调解,调解成立后当日制发调解书结案。二是庭前调解(即:电话调解)。速裁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在开庭前,在电话中向被告分析法律关系,明确其权利义务,促使被告主动找原告或来院履行其义务,为速裁顺利开展调解和后续庭审打下良好的基础。当事人间比较对立的情绪在这一阶段得到了较好的释放,实现和解或调解。三是程序简化。具体指传唤当事人程序简化、制作庭审笔录简化、质证认证程序简化、调解文书简化。四是推行“便民日”开庭。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开庭时间安排在节假日或提到上班前、下班后进行,缓解当事人对时间的紧迫感,利于案件调解。
通过速裁工作的扎实推进,有效地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案件审理期限明显缩短,缓解了人少案多的矛盾;有效地提高了调撤率,使大量社会矛盾得以化解;有效地提高了自动履行率,减轻了执行压力,减少了信访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