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形: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但其配偶名下有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基本案情
本院在执行李某诉郭某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在2024年11月份,李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轿车卖给郭某。车款为24万元,该车更名过户到郭某的妻子王某名下。当时郭某给出具了欠条,车款分文未给。李某多次找其索要车款,其均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请求法院判令郭某、王某给付购车款24万元,以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经查明,现发现郭某名下无可执行财产,此车属于郭某某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根据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财产取得时间和婚姻存续时间综合判断,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如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所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