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逊克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放火案件。被告人张某因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被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6月4日7时许,逊克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办报案称,在松树沟乡安民村北面山中有火情。逊克县森林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指派干警前往案发地侦查。
上午8时30分许,逊克县森林公安局干警赶到发生火情的现场后,迅速上山展开火因调查。在搜索中,发现有10余处起火点。9时许,侦查员搜查到韩树革地营子东南面山上时,在树林中遇到一个50多岁男子,此人满身酒气,在他身后10米处有新燃起的一堆火。侦查员们立即控制住此人,对其进行盘问和搜查,搜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采摘的蕨菜和纯净水。在盘问中,得知该男子叫张某,住逊克县松树沟乡安民村,张某主动承认了在山上点火的事实。经现场调查,张某在松树沟乡安民村北2公里处的韩树革地营子东、南、西三个方向的山上共点火14处,引起了森林火灾,有林地过火面积为7.6362公顷。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逊克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称因看到山里的蕨菜不是很多,为了以后能够生长出更多的蕨菜来继续采摘,就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林中干草放火烧山。而事发时正值该县森林防火期,此时任何一点火星都可能酿成一场巨大的森林火灾,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张某淡薄的法律意识令人惊叹,其无视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