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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害人害己

  发布时间:2012-08-22 16:09:44


    张某经多年努力,经营起了一家发艺,却成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近日,逊克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次,被告人张某的朋友来到他的发艺店铺,打完招呼后便自行来到发艺的地下室,期间张某到地下室寻问在做什么,其朋友回答在“溜冰”,听后张某便返回楼上。当其朋友再次来到发艺吸食毒品时,他反感地说了一句“以后别再来了”,就没有再做出任何阻止行为。事发期间,张某认为只要自己不参与吸毒就不构成犯罪,所以并没有阻止其朋友在他的发艺店吸毒,直到其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才认识到他的行为已触犯法律。

    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

    该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遂做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特别提示】:容留他人吸毒,这里的容留是指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即使是吸毒者前来要求而被动的容留行为也会构成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既可能是有偿的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有没有从容留的行为中得到好处并不影响本罪名的成立。容留他人吸毒构成犯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道、不懂法来作为逃避惩罚的手段。

文章出处:逊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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