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工作中致人损害,雇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蔡洪波 发布时间:2012-12-28 09:13:11
张某系个体运输户,往返于哈市与逊克县之间贩卖蔬菜。因需要夜间行驶,2010年12月11日张某雇佣常某开车。2012年1月7日常某拉蔬菜从唯哈市回逊克时,行使至逊克河西村附近时,与受害人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经法医司法鉴定,刘某脾摘除,构成伤残8级,自伤后9个月医疗终结。
刘某诉讼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2万元。庭审时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对损害事实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系常某在雇佣活动中所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法条规定,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法院判决原告刘某承担事故的30%责任,被告张某承担70%责任。
文章出处:逊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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