腿内植入钢板断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马红霞 发布时间:2012-12-28 09:15:50
2012年4月份,逊克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2万元。
2011年10月份,原告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至被告处治疗,并于当天进行了钢内固定术。出院后,2011年12月原告因腿部不适到被告处检查,显示被告给原告植入的钢板断裂。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双方就此事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名项损失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进行钢板内固定术,后检查发现植入的钢板断裂,对该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虽然经鉴定本案中被告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做为钢板的销售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因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文章出处:逊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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