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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约给付彩礼,二年后离婚不予退还

  发布时间:2012-12-28 09:16:40


    订婚时,付某按习俗给付林某彩礼,婚后二年因感情不合,双方离婚,男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向女方索要订婚时给付女方的20000元彩礼。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1日原千付某与被告林某在双方亲属的参与下举行订婚仪式,按当地习俗男方付给女方20000元彩礼,9月27日付某、林某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发生矛盾,致使原告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但原告付某要求被告林某返还20000元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付某与被告林某在订立婚约给付彩礼后,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二年,因此原告付某要求被告林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章出处:逊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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