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翻车受伤害 车主赔偿是责任
发布时间:2012-12-28 14:03:30
原告赵某2011年9月6日坐被告孙某的客车由奇克镇到河东,途中车翻到路边,造成原告损伤。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3天,诊断为左侧股骨干下1/3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
原告郭某称,住院期间被告给付了医疗费,因与被告协商其他损失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给付精神损失费60万元。被告吴某辩称,我同意赔偿,但对原告主张的数额有不同意见,按照司法惯例已经给付伤残赔偿金了,以前精神损失费保护很少,我们不应承担精神损失赔偿这块。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的客车致原告损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失不予支持。
文章出处:逊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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