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逊克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赵某、陈某、陈某某将被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其的土地承包合同。
三位原告称,2006年1月15日三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现在被告已经耕种了6年。原告称全家就这57亩土地,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按着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每亩地每年承包费21.00元,国家发放的补贴款也由被告享有,这样这种土地承包已形成“负流转”,合同应依法解除。被告辩称,合同是本人亲自签字,如果合同不公平当年的合同就不能形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原、被告超出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的约定应为无效,其他约定合法有效。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每亩土地承包费21.00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基本农业政策重大调整,粮食直补及综合补贴数额不断增加,从2007年起每亩补贴已超过21.00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补贴款由被告享有,继续履行原合同已形成“负流转”;另外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己明显超过了当时原、被告所约定的承包价格,并且原告除耕种土地外无其他稳定的非农职业,加之合同履行期限至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做为农民的原告将会在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内失去土地和生活来源,这与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相悖,将会造成原、被告间利益的严重失衡,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