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1日宋某给陈某放牛,因陈某的牛有病,宋某电话通知陈某,双方发生口角,后来陈某把宋某打伤住院。宋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7,100.18元。
宋某称,2011年7月11日我给被告陈某放牛,因被告陈某的牛有病,我电话通知被告陈某,发生口角,后来把我打伤住院,在边疆派出所调解被告陈某不给付我花的费用,经法医鉴定,我是头面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陈某辩称,原告给我打电话说我家牛有病了,让我去,我就找的兽医张某一起去原告那儿,原告嫌我去晚了,喝酒了跟我急眼,牛也没有栓,我就跟原告抢牛绳子想栓牛,原告把绳子拽出去就走了,我没有打原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发生口角撕巴在一起,致原告损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因原、被告是互相撕巴在一起,该行为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