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汪华(化名)诉志铭(化名)及许明(化名)返还原物一案的执行工作的接近尾声,不禁令人回想起案件开篇时的曲折迷离。
案件表面看来仅是志铭的一房二卖所引起的纠纷,然而进一步了解会发现故事远远不止这些。志铭的房产是当初建筑商用来抵债给志铭的。而众所周知建筑商是没有权利买房子的,继而导致志铭一直没有拿到房产证。志铭为回拢资金,又将房子卖给许明,也是未办房产证。当许明正在享受乔迁之喜时,一纸起诉书却飞到了许明手里。原来案件的原告汪华从开发商手里买来房子并办理了房产证,也就是说房子从法律上讲就是汪华的。后来许明也觉得冤屈,又将志铭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也支持了汪华以及许明的各自诉求,将房子判给了汪华,也支持了许明要求志铭返还购房款的请求。
因案件涉及当事人之多,且当事人的利益各异,使案件执行陷入窘境。主要被执行人志铭下落不明,致使购房款不能返还给许明,许明也不能搬出房子,汪华的权益也保证不了,案件陷入僵局。在执行员赵炳良同志的带领下,执行局的同志们在查封了志铭的财产同时,劝解汪华许明达成买卖合同。最终汪华将房产卖给许明,并登记到许明名下。钱款由建筑商以返还建材款角度为志铭垫付。
在谈及案件细节的时候,赵炳良同志说;“这样一来就避免将许明强制迁出,二来使许明汪华关系缓和,三来加快了案件执行的脚步。”这个案件执行的诀窍在于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想百姓之所想,急百姓之所急,体现了新一代法律工作者的崭新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