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涉及土地纠纷案件大大增加,涉及土地纠纷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增多。那么如何处理好这类案件,使经营权的流转向合法化、合理化发展成为法院审理涉农案件的重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逐年成上升趋势,现笔者仅对我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做以简要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的类型及成因
我院地处农业县,审理的涉农案件较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效力纠纷。由于很多农民法律意识不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欠缺生效要件而导至合同无效,如转让合同并未依法取得发包方村委会的同意;或者出于信任导致合同效力待定,如无代理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转包合同因本人不同意而使合同无效。
2、变更合同内容纠纷。2003年以前,农民需要缴纳农业税、提留等,并且粮食价格普遍较低,因此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往往价格较低,大多情况下都约定了由受让履行缴纳各种费用的义务。2003年以后,惠农政策的出台实行后,农民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并且还到了国家对土地的补贴,因此出现了流转费用较低或负增长的情况,导致要求变更流转合同的承包期限、数量、价款的案件增多。
3、解除合同纠纷。这类案件大致有三种较普遍的形式:
(1)农业机械化和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发展,农民对土地的领带日益减弱,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于是很多农民选择离开土地外出打工,普遍签订的是长期流转合同(多为十年以上),也有部分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但经济的发展总是风险与利益并存的,经济危机的来临使外出务工的农民失业率大大增加,因为失去生活来源,他们不得不返回家乡重新回到土地上,无奈之下要求解除合同。
(2)有些合同签订于二轮土地承包后,生产资料、土地流转价格、粮食价格普遍较低,一些无经营能力的农民便将土地在30年不变的政策性规定内转包给第三人,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增长,人均消费性支出不断增加,没有土地可依附的农民便面临着生存的威胁,于是纷纷要求解除合同。
(3)村民委员会为解决新增人口对土地的需要,要求解除履行期限较长的机动地承包合同。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特点:
1、季节性、规律性较强。我县地处北温带,无霜期较短,作物为一年一熟,春耕夏作秋收的季节性特点较强,因此农民大多在春节过后春耕前起诉的较多。因为春耕前既是农闲又是土地纠纷急待解决的时候,而春节是中国传统的节日,许多人不愿意在节日气氛较浓的时间“打官司”,所以春节过后至春耕前的一段时间起诉的规律性也较强。
2、引发纠纷的原因具有复杂性。从近年来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看,这类纠纷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首先,近几年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程度达到了历史上最高水平,农民不但不需要交纳农业税、提留等,国家还给予适当的补贴,而且补贴的数额不断的增加,使农民即使欠收的年景都能有生活上的保障;其次,土地做为农民生存的依靠,而现有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并不十分建全,农民一量失去土地,他们将失去仅有的生活生产资料,生存将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特别是经济危机的到来,很多进城务工的农民不得不回乡务农,而其前提是需要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次,政府及村委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指导、监督力度不够,出现“一地多包”、“权属不清”的情况。
3、法律依据少,具体操作难。
现在颁布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相关的法律法律较少,在审判实践中可操性较弱,《土地承包法》主要规范的村集体与农户之间的关系,但相对于承包户之间的流转纠纷较少,因此造成面对大量的农村转包土地合同《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性的内容较多,与农民相关的问题较少。
四、如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案件
做为农业县的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好该类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我们不断地积累经验,得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1、加大、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通过媒体等各种宣传途径,虽然农民依法维权的意识增强了,意识到发生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是对于如何避免纠纷的发生,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应遵循何种原则、何种行为合法等都普遍认识不足。而对这种现状,政府要不断地加大对农民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工作的投入,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调动农民遵守法律的积极性,而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要审理与宣传并举,通过个案以点带面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尤其是应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国家相关土地政策的宣传力度。虽然这种宣传是一个投入较大见效较慢的过程,但可以让更多的农民了解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基本内容,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和要件,以此逐渐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只有让农民自觉地遵守法律、依法流转,才能有效地防止各种矛盾的产生,将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化解在最初阶段。
2、加强调解力度,多措并举、化解矛盾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应充分认识到它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所以在审理该类案件中要坚持调解原则,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互利中解决纠纷,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可以寻求当地基层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帮助,让他们参与调解工作,同法院工作相结合,尽可能调动其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在情理与法理中减轻双方的敌对情绪,化解矛盾,做到案件事了,维护社会的稳定。
3、处理好法律适用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
(1)如何审理文字瑕疵合同纠纷
文字瑕疵合同出现的原因较复杂,它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农民受教育的程度、乡规民约、传统观念都有着不同的联系。因受文化教育程度不同的影响,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往往记述的是合同双方协议的结果,同音字、同义字、近义词等等只要能表达双方意思的语言便会写入合同,导至了这些合同经不起推敲。这就决定了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不能机械地因其欠缺有效要件而认定该合同无效,应该综合案件的前因后果,不单纯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做文字上的解释,通过听取双方对事实的陈述,结合合同内容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合同的效力、性质做出正确的判决。例如我们审理的一起案件,原、被告提供的合同名称是土地转让合同,从合同的文字表述可知该合同只有经过发包方同意方能生效,但双方并未经发包方同意,显然这份合同应因其缺乏生效要件而无效,但通过庭审调查,该合同中原、被告双方并未转移涉及该土地的全部权利义务,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仍由原土地承包人即原告禽,所以该合同名为土地转让合同实则是土地转包合同,双方已在发包处备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2)如何审理要求变更内容或撤销合同的纠纷
农民在签订流转合同时确定的承包价格,依据的是合同签订时通行的承包价格,对将来土地收益情况缺乏客观的预见,大多数的承包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履行期限内每年应付的承包费,但大多约定在签订合同后的某个时间一次性结清全部承包费,同时这类合同多形成于2003年前,普遍约定提留、农业税等由受让方缴纳,这样承包价格相对较低,取消农业税、提留发放补贴后,当年的承包价格明显偏低,因此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增加承包费数额的案件较多,因这类案件无较大的争议,基本上通过调解便能解决。
有部分农民以承包价格过低,显失公平为由诉讼要求撤销合同,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因显失公平而撤销合同,从法理的角度讲是自始显失公平,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后的显失公平,所以对于这类案件需要通过庭审调查,如果不存在自始显失公平的情况,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是因取消农业税发放补巾而使承包价格明显偏低或出现负增长的情况,法官可以向当事人释明,调整承包价格或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3)如何审理解除合同纠纷
在审理的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中,多涉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对于这类案件应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原则上只要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应驳回要求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这类合同也有例处情况,而这些情况下以解除合同为益,包括农民工返乡要求解除合同、长期的转让、转租、出租的合同。这类合同应予解除的原因在于:农工外出打工时签订的合同多为履行期限较长且一次性将土地转让、转包、出租给受让方,但当农民返乡后,除土地外已无其他生活来源。
在履行期限较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村委会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关于机动地的承包合同,之所以在这里要提到这类合同,是因为在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对于承包机动地的合同履行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机动地往往与全体村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机动地的最终用途是为了满足新增人口对土地的需要,在未分给新增人口前村委会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因为机动地是有这种终局性的用途,因此它的履行期限不宜过长。但因村委会的法律意识不强,没有长远的打算,往往看重短期利益,而将机动地履行期限约定过长甚至同“30年土地政策”的年限一样,一包30年,于是出现了新增人口无地、村委会通过发包机动地受益的情况。这类合同实际上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建立了一种短期的承包关系,不应适用于国家关于承包期限30年不变的政策,也不适用关于家庭承包土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建立的只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黑龙江省政府曾对机动地承包期限发文规定不得超过3年,事实上对机动地的承包合同各地几乎都约定了较长的履行期限,如果依《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并不符合确认合同无效的规定,如果要求解除合同又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因此对于这类合同在审理中,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于承包期限过长的合同应建议双方变更履行期限,或协议解除合同,以减少双方的损失。
综上,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案件,要充分认识到农业生产在我国建设中的重要做用,即要及时、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同时又要避免审判权与行政权混淆不清,从而正确引导农民订立合同、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