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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彩礼是否返还

  发布时间:2014-07-13 15:03:59


    【基本案情】

    原、被告两家父母认识,经双方父母介绍,原、被告相识并于2011年领取结婚证。举行婚礼前被告给付原告彩礼钱50,000.00元,由原告存在自己的信用卡里。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近四个月后,原告于2012年离开被告回娘家,在娘家生活一段时间后,原告便到外地打工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希望法院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

    【案件焦点】

    离婚之后彩礼是否该返还

    【法院裁判要旨】

    逊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原、被告于2011年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近四个月后,原告因夫妻双方感情问题离开被告至今已达一年有余,虽在此期间原告曾返回过被告家,但夫妻双方感情亦未和好,且在庭审时被告也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从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经没有勉强维持的必要。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但在庭审时对于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返还彩礼50,000.00元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对于中国农村男女双方结婚前依据风俗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目的就是以缔结婚姻为目标,而男女双方结婚后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夫妻感情和睦、共同生活,互相扶持。而具体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结婚才短短几个月原告就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主动离开被告,并且在原告离开被告之时也将被告给付原告的彩礼钱以信用卡的方式(原告自己的卡)随之带走,且在庭审时原告也承认这笔钱大部分都是自己用于生活花销,而用于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却很少。因此本院依据《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公平之原则,结合本案之情况,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但对于被告要求原告全额返还彩礼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必定围绕着结婚之事均有一定的花销,且男女双方也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亦有一定的花销,故应以原告酌情返还被告彩礼钱20,000.00元为宜。

    逊克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如下判决:

    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酌情返还被告彩礼款2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原告承担60.00元;被告承担90.00元。

    【法官后语】

    本案的发生是有其特定的背景性的,中华民族有着其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与习俗。自古就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且男娶女,男方需给女方大量的彩礼作为缔结婚姻的条件。而今我们国家大部分的农村地区仍然传承着这种风俗习惯,一些婚姻的缔结,只是因双方父母的意愿。而这种情况下缔结的婚姻,从根本上就缺乏感情基础,双方当事人缺少了解,这样就为婚后生活埋下了隐患,本案就是由于缺失感情基础而引发的离婚诉讼。本案中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比普通的解除婚姻关系诉争多了一项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当今农村的彩礼问题已经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话题,因为返还彩礼问题而诉至法院的案例也有很多,但是在众多的案例审判中,不同的审判员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与认识。本案的重点并不是在处理当事人双方解除婚姻的问题,而是如何在不损害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能够公平、公正的解决彩礼问题。因此本案判案的结果不仅仅只是解决双方当事人的诉争,它还会成为我今后审理类似案件的一个参考。因此这个案件的判案意义并不是简单的停留在令当事人息诉服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更是会成为今后相似案件处理的一种指引。在本案的处理中有一些问题值得思考,例如这个民间所谓的彩礼应该如何的去界定,它到底包括哪些内容。现实生活中,彩礼所包括的范围非常的广泛,只有准确界定彩礼的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对此,法律与司法解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当然这和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及多样的民间风俗有一定的关系。但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关于共同花费方面。在农村一方收到彩礼后,一般都会拿出一部分彩礼用于生活中的共同花销,比如有的为举办婚礼而共同宴请宾客,有的用于婚后的日常花销,有的用于抚养小孩或扶养老人等,那么这些费用是否在计算返还数额时予以扣除,如果我们只是将彩礼单纯的返还而不采用去除法则的话,势必不造成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失公正,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本案就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结合相关的实践,采用了去除的法则,有针对性的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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