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保障和管理工作,我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办法制定如下:
一是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我院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做好陪审员选任的同时,做到了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经费保障到位。我院把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了具体管理科室及负责人。
二是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学习培训。除了搞好集中培训外,我院根据人民陪审的不同情况,采取了为人民陪审员订阅《司法文件选》《人民法院报》及《黑龙江法制报》等刊物,鼓励人民陪审员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并经常性地组织资深法官围绕庭审技巧、经验等内容给人民陪审员授课,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审判技能。
三是确保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的实现。我院规定普通程序案件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都要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使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参加权、庭前知情权、合议庭评议权、案件提交权、民事案件调解权得到了具体体现。人民陪审员在评议案件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具体处理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与法官意见不一致,在分析研究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合议庭要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
四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我院制定了《逊克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使用暂行规定》,通过教育先行、规范通知、管理经常、任务到人、奖励先进等系列规定为人民陪审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由立案庭在开庭前5天采取书面或电话通知方式向通知人民陪审员及其所在单位,并向人民陪审员书面送达开庭通知,保证人民陪审员有宽裕的时间安排其他工作,按时参与庭审。该院还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情况的年终综合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