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档案室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第四条 本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 办公室下设档案室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它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七条 对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工作成绩显著的档案干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八条 档案室要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的接收检查、扫描、归档工作,并做好电子档案的收藏和管理。应确保案卷的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归档。
第九条 归档后的档案,应在卷宗封面右上角盖“归档”章。同时,根据类别、年度、审级、保管期限登记档案目录和检索卡片。
第十条 诉讼档案以案件为保管单位。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并卷要求是:再审卷并入原审卷;向本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并入本院的审判卷,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由上级法院立卷归档;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卷宗合并时,要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移出、移入的相关案号。
第十一条 档案室应根据各自档案的实际情况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档案的利用
第十二条 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需持所在庭、室领导签字的借卷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退还。该工作人员调动时,应经档案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借用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并限期归还。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
第十四条 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诉讼代理人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查阅范围和办法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档案室设立阅卷室,供内查外调使用,以利于保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需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五、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第十八条 档案室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如由于机构撤销、合并等原因,涉及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都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做到有据可查,移交有序。
六、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第二十条 档案室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可容纳全部档案的专用库房,购置必要的卷柜和其他防护设备。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他物品,库房周围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 诉讼档案应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分别保管。行政文书档案、声像档案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档案应按年度、类别、案号、档号的顺序由左到右,由上到下装柜保管,并在柜上标明案卷的起止号,以便于查找利用。
绝密档案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档案室每年或每半年应对档案进行认真的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损坏、褪变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院长,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及时解决,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外借档案要及时催还,以防丢失。
第二十四条 档案库房必需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等措施。要严格控制温湿度。使温度控制在14 -24摄氏度之间某一恒定值,湿度控制在45-60%之间某一恒定值。每月或每季度应进行认真仔细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档案室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数据要准确,内容要完整,上报要及时。
计量单位,以卷(件)、长度分别统记,不得混淆。
第二十六条 档案干部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