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管理,确保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请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假期的请假手续
l、公休假、公假、婚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工伤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的休假天数和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务院、黑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调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占用休息时间或在双休日加班工作,经部门领导和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予以调休。调休单由政工科统一印制下发,须在加班后一周内向政工科申报。
3、凡一次请事假超过3天,或当年请事假累计已满10天需再请事假,或请公假、婚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工伤假、探亲假的须报院长审批。其他各类假期,由各庭室领导和主管副院长审批。
4、凡连续请病假超过1个月以上的,须及时报政工科备案。
5、凡未办理请假手续,又无正当理由缺勤的,按旷工论,扣发目标考评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自动离职予以辞退。
二、工作时间请假手续
l、院领导工作时间离开本单位,应将去向及所需时间告知政工科。
2、各部门正职负责人工作时间离开本单位,应事先报告分管副院长;副职负责人工作时间离开本单位,应经正职负责人同意后,报告分管副院长。分管副院长不在时,告知政工科。原则上各部门正、副职负责人不能同时离开单位,如确需同时离开单位的,应报分管院长批准。
3、中层以下干部工作时间离开单位,应向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副职负责人请假,并告知所在合议庭、科组队有关人员。
4、值周院长应每周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干警离县请假手续
l、副院长、其他院领导、科级干部离县,应向院长请假;并填写请假单,报政工科备案。
2、各部门正职负责人离县应经分管院长同意后,再向院长请假;副职负责人离县应经正职负责人同意后,向分管院长请假,并报政工科备案。请假包括外出的事由、时间和地点等。
3、中层以下干部因私离县应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同意后,向政工科请假。
四、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市、离开法院外出者,均作为违反请假制度处理,按目标管理考评规定处罚。
五、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体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