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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一年未登记 男方要求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7-03-30 11:30:06


    男女双方办理民俗婚礼,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同居生活近1年时间。后因感情问题,双方分居,由于双方对于彩礼返还问题未达成一致,男方诉至法院。近日,黑龙江省逊克县法院审理开庭审理了此案。

    葛先生与刘女士于2013年举办民俗婚礼,但未办理登记手续。葛家向刘家给付彩礼12万元,2014刘女士离开葛家,双方沟通无效后决定解除同居关系。由于关于彩礼款的退还数额未达成协议,葛先生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刘女士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剩余彩礼款7万元。庭审中查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花费数额因双方没有相关发票证据佐证,酌情确定可发生费用为8.6万元。刘女士在同居期间两次怀孕,花费数千元。由于刘女士在同居期间两度怀孕,身体受到损害,根据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财产的分割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本院确定刘女士返还彩礼款金额为3万元。

    【法官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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