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 判决书字号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崔友祥
委托代理人:何波,逊克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逊克县奇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逊克县奇克镇东直街187号。
法定代表人:翟国庆 , 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广果,黑龙江省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系1948年6月19日出生,1975年5月份参加工作,按照国家企业职工满六十周岁退休政策,原告的退休时间应为2008年6月19日正式退休,并领取退休养老金。但原告实际领取退休养老金的时间为2015年12月份。原告应领取而未领取退休金时间迟延了七年零六个月,造成原告未正常退休的原因系档案保管部门丢失原告档案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而致。然档案管理并非个人行为,现无证据证实崔友祥曾个人保管过档案,故致使崔友祥不能在正常退休年龄领取退休金的损失与档案管理部门丢失档案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档案管理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崔友祥的档案在运输社(原二运公司)解体前保管在交通科,解体后保管在奇克镇乡企站,而在2001年逊克县撤乡并镇时将原奇克镇更名为边疆镇。在边疆镇的机构设置中也有乡企交通管理站,职权范围并未明确,同时2001年奇克街道办事处成立,职权范围系负责镇内街道社区管理工作,其是否具有保管企业档案的职责也未明确。但针对崔友祥每次上访答复的文件均是奇克街道办事处作出,而且奇克街道办事处也都以原奇克镇档案丢失为由予以答复。
【案件焦点】
劳动人事档案遗失,负责谁负。
【法院裁判要旨】
逊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认为,无论崔友祥档案是在原奇克镇保管时丢失,还是在奇克街道办事处成立后保管期间丢失,以上两个机构均是逊克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合法机构,由谁承担给崔友祥造成的退休金损失并无实质区别。现因崔友祥的多年上方问题均由奇克街道办事处予以答复,而原奇克镇在机构改制时已不存在,与其让原告去寻找改制后的档案保管单位,不如从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和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出发,由奇克街道办事处承担崔友祥的赔偿责任更能体现政府为民服务的宗旨。对于原告崔友祥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退休金数额崔友祥起诉时主张为158583.00元,庭后崔友祥提供社保实际金额为161483.5元,本院认为应以社保计算的金额为准予以支持;2、关于交通费6730.00元、住宿费147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因上访客观上存在交通和住宿的支出,故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票据酌情确定交通费3000.00元、住宿费2000.00元。3、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0元,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故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原告主张的诉状费150.00元、咨询费50.00元及退休金利息24000.00元,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66483.50元。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逊克县奇克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崔友祥退休金损失161483.5元、交通费3000.00元、住宿费2000.00元,以上合计损失为166483.50元。
二、驳回原告崔友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3.00元,减半收取2406.50元原告崔友祥承担698.91元,被告奇克街道办事处承担1710.59元。
【法官后语】
本案的发生虽属个案,但却反映出政府部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个的工作档案就像我们的身份证一样,它即代表着身份,同时又关系到第个人的切身利益。案例中的原告工作档案丢失,不仅导致个人退休时间的迟延,而且间接使其退休金的领取没有得到。本就在该案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的解决,却始终没有一个部门为其解决退休金的发放问题。虽说法律是为社会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但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法院都是为人民的利益服务的,当人民的利益需要保护时,我们应当多一些担当,少一些退缩。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健康、和谐发展。